金融资产转让有法可依 2009-05-13       《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不久,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了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笔者认为,54号令规定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省级产权交易进行,是产权市场制度的突破。金融资产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为完善产权市场制度体系找到了突破口。     1.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动因。     第一,金融国有资产交易的安全性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要求。金融机构资产数量庞大 (2007年统计有83.8万亿元 了解详情
国资委加速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统一 2009-05-11         全球金融危机环境下,产权交易市场同样受到负面影响。据中国证券报了解,今年第一季度,产权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有所降低,而国有产权交易量也处于历史低位。就新经济形势下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日前指出,应继续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另据悉,有关方面为配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实施,5月底有望形成4家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试点的交易操作细则,同时指导试点机构尝试在试点机构之间联合组织项目推介和竞价等。   金融危机带来管理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有些制度和做法已不能适应经 了解详情
连下三道令 国资委欲改革规范国企职工持股 2009-04-29         产权界人士认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职工持股的退出效率将更高,价格更公平   电力成为改革规范职工持股的重点行业     □本报记者 王婷     今年4月,国资委等部门再发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清退职工持股时的定价原则、转让对象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有权威人士指出,去年以来国资委先后出台“职工持股”的文件,意在对目前国企改制改革中最顽固的部分进行“改革与规范”,更好地推进国企的改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 了解详情
最高法院:政府或国企可优先购买金融不良债权 2009-04-22         本报记者 徐畅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题为《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近年来,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类案件规则模糊、政策各异,很多法院不得不采取“暂缓受理、暂缓审理和暂缓执行”的做法。《纪要》明确,凡符 了解详情
国资委公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2009-04-21       记者20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资委已发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以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      该指引规定,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   该指引要求,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