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5年立法进程,规范中国国有财产的基本法律《国有资产法》将于10月三审,并有望获得通过。
9月10日,负责《国有资产法》草案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上讨论了《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由于现有的《国资法》草案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加之现在距10月三审时间已经不多,相信全国人大法工委不会对现有的二审稿做出很大修改。
比较确定的修改是,法律名称将从《企业国有资产法》改为《国有资产法》。
专家认为,此举表明,整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前期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后,待时机成熟时,会朝着涵盖整个国有资产的方向调整。
15年立法进程
《国资法》是国有资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与转让,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重要内容。其中,国资委的职能定位、金融国资的管辖权归属等问题,一直是《国资法》的关键所在。
在“十六”大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政资合一的体制,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放在一起,并由十几个部门共同管理国有资产。
在《国资法》长达15年的立法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职责,并没有清晰的思路。也正是因为资产在政府手上,使得政企分开做了20年都没能实现。
2003年以后,中国的决策层认识到要实现政企分开,首先就要把资产分开。因此,在“十六”大确立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新管理体制,并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
但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国资委是一个什么机构,其既是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又行使政府行政权力。在立法时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行政部门,还是监管人,成了阻碍《国资法》立法进程的一大难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国资法》草案起草组在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在《国资法》草案中最终将国资委定位为只具有出资人的职能。
在突破了国资委定位这一最大难题后,《国资法》草案终于在2007年12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2008年6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几大争议
在经过了14年起草准备,和两次审议以后,《国资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面,各方还有着不同的意见,有些意见甚至针锋相对。
除了国资委定位以外,《国资法》立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制定一部“大国资法”,还是“小国资法”,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国有资产划分为三类,即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资源和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都不属于目前《国资法》草案的调整范围。
《国资法》草案中将国家出资企业分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家参股企业四种类型。但是面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于哪些资产是国有资产往往有着不同的意见。比如,很多企业都是由国家担保和银行贷款办起来的,这些企业是否应该算做国有资产,社会上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
《国资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表示,这种情况的结论是肯定算国有资产。这是因为,如果在现实中一个企业是由贷款建成的,这种贷款形成的资产,把银行的贷款还上以后,这些财产理论上就变成了无主财产。在各国的法律中无主财产都是当做国有资产处理的,所以结论是肯定的。
另外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应该由谁担任数量庞大的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国资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一直建议,应该成立金融国资委。由金融国资委来担任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统一担负管理金融风险、金融业结构性调整、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这三大任务。
关于金融国资的问题在二审稿中做了淡化的处理,李曙光建议,三审稿千万不要退回到由财政部来管理国有金融资产。
基本原则
作为 《国资法》立法过程的亲历者,李曙光建议,《国资法》应该坚持一审稿的基本精神。其中,国资委的出资人定位,这个《国资法》立法的最大亮点不能动摇。李曙光表示,目前在出资人角色上,正在朝“干净的出资人”方向迈进。
《国资法》的进步还体现在对现有国资管理体制做出的一些微调,比如:监督和行政监管方面,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已经做出了有关的规定。
在谈到现有《国资法》草案的局限性时,李曙光表示,《国资法》的调整范围仅局限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方面,这个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另外,金融国有资产仍然是一个未解的难题。
再有,对各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大批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和这些国有企业的关系,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和司法人的五人结构,在《国资法》当中也没有完全调整到位。对政府和国资委的关系,各方面也有不同的意见。
李曙光表示,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在市场经济中定好位,如何和传统的政府部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做一个清晰的权利边界划分,《国资法》是有启发意义的。
“接下来《国资法》能否得到切实的落实和执行,将会成为一个更大的挑战。”李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