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多来,中央企业通过转变观念,建章建制,规范管理,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规范进行提供了可靠保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股份制、公司制的推进,产权组织形态也日趋多元化,中央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而给国资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年多来,中央企业紧紧围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局,积极加强和改进各项产权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中央企业还积极通过“两个市场”,即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实现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并购、重组,不断整合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一)产权管理观念不断转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中央企业构建了母子公司体系,实现了由集团成员单位、所属企业向子企业、子公司的转变;二是管理模式实现了由上下级关系的行政管理为主向出资人按产权关系管理为主的转变;三是关注重点从子企业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向子企业的权益变动与资本保值增值状况转变。此外,由于产权意识的增强,中央企业过去普遍存在的出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混同,以及随意调拨企业法人财产的状况等得到根 本改观。与此同时,各中央企业还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产权管理方面的 3 个委令,以及 20 多个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建立了适合企业特点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为产权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产权管理基础工作扎实推进,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1 .产权登记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发挥。几年来,中央企业不仅在产权登记的规范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很大努力,还在对产权登记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加强主业,突出行业优势的基本思路,制定了集团内部行业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将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纳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从而与其他系统一起发挥协同效应;有的企业还利用产权登记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企业的关联方信息等。
2 .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评估范围上,各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 即国资委 12 号令 ) 等文件的要求,做好集团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评尽评;在评估机构选择上,不少企业集团实行了中介机构统一公开选聘,并实施动态管理;在审核备案管理上,借助“外脑”参与,对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等,取得了良好效果。几年来,对中央企业评估管理的抽查情况也表明,中央企业评估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3 .国有产权流转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成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主渠道。几年来,中央企业按照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积极通过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企业的战略调整。一方面,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按“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不仅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使得涉及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大大减少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后可能带来的各种后遗症。据统计,近 3 年来中央企业共通过京津沪渝四家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国有产权 2150 宗,交易金额 665.9 亿元,平均增值率为 17.5 %。另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和受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基本形成,各中央企业严格按照 19 号令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广泛征集受让方,有效避免了“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此外,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不少中央企业通过增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持股比例,还有效保护了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稳定。
(三)中央企业资本运营力度不断加强
一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重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扩大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这类行为主要涉及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造纸等行业。
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重组地方国有及民营企业。除无偿划转方式之外,中央企业还通过收购股权、增资扩股、新设控股等方式对地方国有及民营企业进行重组,实现了强强联合,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全球资源配置。近几年来,中央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如中化集团收购新加坡 GMC 公司股权并控股,鞍钢收购澳大利亚金达必公司、意大利维加诺公司股权并控股,中铝公司收购必和必拓部分股权、收购秘鲁铜业和投资开发澳大利亚奥鲁昆铝土矿项目,中冶集团收购阿富汗铜矿等,中央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积累了国际并购与经营的经验,为国民经济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助推企业发展。 2003 年以来,不少中央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香港联交所上市,筹集了大量资金。此外,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后续融资。通过重组上市和后续融资不仅为企业发展筹集了所需资金,还促进了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活力。
目前,石油石化、冶金、煤炭、电信、民航、海运、建材等行业中央企业已经基本实现了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机械、汽车、发电、建筑、外贸、军工企业的民品行业中,半数以上中央企业主业资产也已经整体上市。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不仅解决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满足了上市监管的要求,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影响力。
(四)积极推进子企业清理整合,实行扁平化管理,缩短产权链条
一是中央企业加大子企业清理整合力度。如中国铁建 2007 年撤并了 223 家三级以下子公司、 32 家分公司,同时解决了一至三级法人企业功能定位雷同的问题等。二是规范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推动主辅分离、精干主业。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中央企业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行业分布领域过宽的问题没有明显改观。据中央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显示,在全部 98 个国民经济行业中,一级企业在其中 41 个行业有分布,二级企业在其中 81 个行业有分布,三级、四级以下企业分别在 87 和 85 个行业中有分布。二是企业产权级次过多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中央企业的四级以下企业仍不少,与原则上企业级次应当控制在三级以内的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三是一些企业存在只重程序,轻实质、轻效果的问题。如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已将受让方、受让价格全部谈定,在进场交易时为谈定的受让方量身定做受让条件,使得进场交易成为走过场;再如一些企业对于评估报告的审核不到位,仅是关注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各项规定,而对于评估结果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运用等则关注很少。四是部分中央企业的重组仅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整合,还没有买现真正的资产、业务、人员的重组与融合。五是部分央企在并购或无偿接收地方企业的扩张过程中,不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对潜在风险防范不够,有的甚至随意承诺事项,为以后合作埋下隐患。
二、今后产权管理工作应当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
国有产权管理是优化配置国有经济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国内外日趋变化的形势下,为保证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产权管理工作要着重关注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的产权管理问题;二是如何适应国有企业资产、利润在上市公司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趋势,将工作重点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转移的问题;三是如何适应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加强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四是有关做好中央企业产融结合问题。今后一段时期的产权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就是要力争在上述几个问题上取得实质突破。为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权管理工作思路,改进产权管理工作方法,创新产权管理工作方式。
(一)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处于主要地位。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在国有经济成分首次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融合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的界限是明确的和可区分的,但是这类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再对外投资形成的产权,则难以再明确区分其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只能称之为混合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对的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而是将更多地面对这样的“混合产权”。但目前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大多没有涉及混合产权的管理问题,而这部分产权的运营、管理等最终会影响到国有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调整管理思路以适应这种变化,成为国有产权管理的重大问题。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问题,关系到如何体现平等保护物权,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又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关系到如何确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未来的监管方式。在此,提出几个基本设想:
一是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严格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分出资人监管行为与政府监管行为,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要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既要避免监管“缺位”,也要防止监管“越位”。
二是要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形态及其治理结构,按照是否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否有利于促进混合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对现有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基础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完善,避免出现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是要缩短产权链条和管理级次,实现扁平化管理。中央企业产权级次过多的问题依然突出,产权链条越长,对企业的控制力度越小。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制度,通过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实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权益的有效监管。
(二)要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控股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管理上来
目前,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已在中央企业中占据绝对重要地位,成为中央企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在此情况下,如何对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所涉及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管,不仅关系出资人权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事关中央企业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适应上述形势,当前应着重做好
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要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依法合规进行监管。中央企业主业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立足监管,如何正确处理好监管机构、股东与上市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目前在这方面至少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一些监管机构人员以及国有股东仍将所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来管理和要求,与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公司治理要求不符,也容易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国有股东在其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运作上存在“越位”或“缺位”的问题。这种观象可总结为两句话,就是“管了不该管的事” ( 如越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直接决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 ,或“管不好该管的事” ( 如在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上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央企业应努力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对于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范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则办事,既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也不能听之任之,疏于监管,以防止国有权益的流失。
2 .规范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流转,保护各类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别是类似中石油、中石化等的大盘指标股,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国有股东的行为决策,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稳定运行。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证券市场低迷、市场对于股改解禁股流通又十分敏感的情况下,中央企业应当成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力量。今后,各中央企业在减持或增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规范运作,坚决防止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脉搏,积极主动配合监管层的市场调控行为,做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表率。
3 .依法规范中央企业与上市公司间的战略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战略重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乃至资本市场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各中央企业务必树立程序意识,确保相关战略重组行为依法合规推进。在资本市场上,任何违反决策程序、泄漏重大内幕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会成为某种严重情况的导火索,甚至可能引起资本市场的全局性动荡。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一定要更进一步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今后,中央企业凡是涉及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方案只有在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此过程中,对于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动的任何重要信息,中央企业都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各类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4 .抓紧建立健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系统。从 2007 年 9 月开始,国资委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全国 1100 多家包含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该项工作涉及 37 个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90 家中央企业和 22 个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核查对象涵括了 1 万多个股东单位。截至目前,国有股东身份核查和标注工作已基本完成。以此为基础,国资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发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动态监测系统,同时也正研究开发全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系统。上述两个系统的开发,可在实现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及时掌握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而为有关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要重视对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管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并购不断增加。但多年来,境外企业产权关系复杂、管理不到位、内部人控制、缺乏合理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得境外国有资产失控、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相关措施,加强监管,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的要求。
1 .要处理好境外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认真研究境外公司主要所在国 ( 地区 ) 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通常惯例,避免出现境外企业在执行国内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时与所在国 ( 地区 ) 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应以间接管理为主,如实行备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等。
2 .要处理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境外企业之间的关系。境外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目前仅有在港澳地区的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港中旅集团和澳门南光等四家中央企业,此类公司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总体上可参照对境内中央企业的管理办法;另一类是境内中央企业投资设立的,这类企业占境外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数的 90 %,对于这类公司主要是按照“完善健全制度、管住重大事项,以中央企业管理为主,国资委监督检查为辅”的原则进行管理。
3 .要处理好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责权利关系。中央企业作为母公司,要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划分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责权利,尤其要解决好境外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要按照境外企业所在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母、子公司责权利的实现。
4 .要处理好境外企业与其境内子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不少境外企业在境内拥有子企业,其形成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直接向境内投资或收购形成,另一类是通过将原在境内的资产、企业产权或项目股权等划转境外再上市或注入境外上市公司后形成的,在我国外资管理上,这两类企业都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应将其视为国有产权进行管理。
5 .要处理好离岸公司与实体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目前中央企业通过设立大量的离岸公司以起到避税的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境外产权结构的复杂性,且在离岸公司中有 1/3 是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因此,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应区别产权级次与管理级次,处理好离岸公司与实体公司的关系;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持有股权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核、报备制度,履行法律声明和公证程序。
(四)要切实把握好企业产融结合问题
产融结合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尤其是对跨国公司而言,不仅其经营业务需要产融结合,经营方式也需要利用金融手段,甚至金融衍生产品手段,这是一个趋势。就中央企业的现状来看,有些企业产融结合已经很紧密。但是,中央企业在搞产融结合的时候,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形势发生变化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其中的风险问题,要严格控制风险、防范风险。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属于风险型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产融结合是必要的,对于一些生产企业,尤其是对某类原材料有较大市场需求的企业,针对需求的产品做期货套期保值是必须的,可以起到锁定成本、规避风险的作用,但不能作为一种投机手段。在期货交易中,要注意防范风险,要建立止损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比如用对冲的方式来降低经营中的风险。但是如果把期货商品作为一个投机手段就错了,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规避风险的期货和把期货作为一个投机业务,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产融结合风险控制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投资办银行。韩国很典型,根据将金融运行风险和产业运行风险隔离的原则,它规定企业持有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4 %,或者可以达到 8 %,但是表决权只有 4 %,而且要达到 8 %需经过批准。美国也不允许企业直接持有银行的控股权,两者不可直接挂钩,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来实现,这就是考虑到风险问题。日本上世纪 80 年代的企业金融模式曾作为一个成功典型进行过学习推广,但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日本经济出现大的危机,十几年没有恢复,其企业和金融结合的模式后来被否定了。现在日本政策稍宽松一些,有企业办银行的例子,如索尼等三家企业,但是它不搞大额批发贷款业务,而是依托股东在全国的零售或营销网络,面向个人客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如 Seven-eleven 便利店。这次经济调整,美国首当其冲就是银行。所以在办银行这个问题上,中央企业一定要冷静。部分中央企业要求投资办银行的主要理由是将来利用银行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可是目前国家对银行控股股东的贷款监管非常严格,不允许银行对控股股东有任何授信和贷款,股东可以存钱,但是银行对关联企业不可以授信贷款,不存在企业办银行为自己服务的情况。当然,企业不是不能办银行,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把产融结合作为经营发展的一个专题来研究探讨。另外,现在的金融衍生产品品种非常复杂,中央企业如果涉足衍生产品领域,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
总之,中央企业在产融结合问题上要慎之又慎。在金融产品的决策方面,没搞懂的必须真正搞懂,必须把规避风险的措施做好。下一步,我们要培养 30 ~ 50 家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真正加大“走出去”的力度,必然要涉及产融结合问题,因此,必须努力学习,掌握相关知识。
新形势、新挑战为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带来新机遇、赋予了新的内涵,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探索,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为实现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