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26日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认真总结了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践经验,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为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并对其范围进行了列举,即在强调上位法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同时,结合我省党政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这有利于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处置”。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湖北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市场建设,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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