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枣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枣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枣阳市粮食局拟面向社会招募优质战略投资者共同组建新公司。拟招募新股占总股本比例49%,共计4487.6万元。
现公告如下:
一、招募投资者方案:
枣阳市粮食局以下属企业枣阳惠民粮油资产管理中心部分资产、枣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经营权作价出资,招募具有大型企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集团背景,在枣阳地区建有大规模农业产业化项目,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法人,共同组建新公司。
股本结构:
枣阳市粮食局以枣阳惠民粮油资产管理中心部分资产(刘寨、袁寨、吉庄、马武、大河等5个骨干粮食收纳库;代庄、太平、邓鹏、邢川、刘娅子、官庄、八角等7个一线收购库)、枣阳国库经营权投资入股,占总股本的51%;通过募股方式招募的股东以现金或现金加实物的方式投资入股,占总股本的49%。
意向投资者可以全额现金形式出资,也可以现金加实物形式出资。以现金加实物出资的方式,所出资的现金比例占出资额的50%以上,实物价值需经招募方确认,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评估费用由认购方承担),并由招募方出具确认函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拟组建新公司情况:
名称:湖北格瑞恩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为准)
注册地址:枣阳市(具体地址合作双方共同商议)
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粮油批发,放心粮油连锁超市经营以及市场化收购等业务;粮油收储;农业种植;食品加工;再生资源技术综合开发;粮油产品的销售;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
二、评估结果:
枣阳市粮食局出资的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湖北中兴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湖北玖誉土地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估价报告》为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总值为4024.0831万元。
具体明细如下:
房屋建筑物评估: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5年1月5日:
1刘寨粮站评估值3305435.01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68号)
2吉庄粮站评估值2227508.44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58号)
3太平粮站评估值2916175.31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48号)
4邓棚粮站评估值484975.56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38号)
5代庄粮站评估值1553786.31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28号)
6邢川粮站评估值578063.56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18号)
7袁寨粮站评估值1254305.78元(鄂中兴达评报字[2015]0108号)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
8刘娅子粮站评估值380649.42元(襄运评字(2015)第13号)
9马武粮站评估值1082683.46元(襄运评字(2015)第7号)
10官庄粮站评估值726236.08元(襄运评字(2015)第8号)
11八角粮站评估值598277.77元(襄运评字(2015)第11号)
12大河粮站评估值736042.44元(襄运评字(2015)第12号)
土地使用权评估: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5年1月15日:
1官庄粮站评估值2106036.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13号)
2太平粮站评估值2241720.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12号)
3大河粮站评估值2327639.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11号
4代庄粮站评估值2144134.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10号)
5刘寨粮站评估值2816043.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9号)
6八角粮站评估值2156081.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8号)
7邓棚粮站评估值1974114.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7号)
8刘娅子粮站评估值1553139.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6号)
9刑川粮站评估值761613.00(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5号)
10马武粮站评估值2489342.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4号)
11吉庄粮站评估值1696256.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2号)
12袁寨粮站评估值2130578.00元(湖北玖誉[2015]枣土估字第0003号)
枣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经营权:以湖北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鄂中衡信评报字[2015]第4002号)为准,截止评估基准日2015年1月1日,经营权价值评估值为646.72万元。
三、关于保证金处置: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实际认购方所缴纳的全部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向光谷襄阳公司支付的全部产权服务费用后,余额作为对原招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对招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经济损失超过被没收的认购保证金数额的,招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还有权进一步追究实际认购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1.挂牌期公告满后,实际认购方单方要求撤回认购申请的;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实际认购方在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放弃投资的;3.以竞价方式竞价的,实际认购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在其已依相关规则被确定成为投资者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招募方签署《合同》的;4.实际认购方在与招募方签署《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剩余认购资金的。
四、行为批准情况:
枣阳市粮食局拟面向社会招募优质战略投资者获得枣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枣政函[2015]29号)、并获得枣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枣国资函[2015]6号、枣国资函[2015]7号、枣国资函[2015]8号、枣国资函[2015]9号)。
五、受让方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境内):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企业近期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资信证明/资金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原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境外:外商及港、澳、台商企业在受让登记时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我国政府认可的见证机构见证的材料,其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自然人: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存款证明;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应将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供,如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提交资料纸张以A4幅面为准)。意向投资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转让程序:
1、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依法发布招募投资者信息。公告期限: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24日16时30分。
2、请有投资意向并符合投资准入条件者于2015年4月24日16:30时前,持有效证件及2000万元认购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到我公司办理报名登记。
账户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4200 1648 5080 5300 2976
开户行:建行襄阳紫贞支行
公告期:2015年3月27日到2015年4月24日
投资者认购需知:
1、具有大型企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集团背景。
2、在枣阳地区建有大规模农业产业化项目。
3、意向投资者必须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法人。
4、意向投资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提供合法的资质证明文件。
5、意向投资者须在公告截止日前向武汉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指定账户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以公告截止日16:30时前足额到达指定帐户为准)。未能成为最终投资者的,该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成为最终投资者的,该保证金直接转为认购价款的组成部分。在与招募方(指枣阳市粮食局,下同)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认购资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并缴清应支付给光谷襄阳公司的交易费用后,同意交易所在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无条件划转至招募方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者可以全额现金形式出资,也可以现金加实物形式出资。以现金加实物出资的方式,所出资的现金比例占出资额的50%以上,实物价值需经招募方确认,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评估费用由认购方承担),并由招募方出具确认函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7、择优选择投资者。经公开征集,产生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由武汉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组织择优选择实际认购方。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达成认购协议;若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产生,则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实际认购方,溢价部分的价值权益归招募方所有。
8、确定实际认购方后,招募方与经公开征集选择的实际认购方签订合同,在实际认购方支付全部认购额,并且在招募方与认购方缴清应支付给光谷襄阳公司的交易费用后,由光谷襄阳公司出具《鉴证书》,相关各方凭此《鉴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登记手续。
9、认缴时间和支付时间:从被确定成为实际认购方起3个工作日内,实际认购方与招募方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认购资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双方合同签定并缴清应支付给光谷襄阳公司的交易费用后,同意交易所在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无条件划转至招募方指定账户。
10、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实际认购方所缴纳的全部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向光谷襄阳公司支付的全部产权服务费用后,余额作为对原招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对招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经济损失超过被没收的认购保证金数额的,招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还有权进一步追究实际认购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1)挂牌期公告满后,实际认购方单方要求撤回认购申请的;(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实际认购方在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放弃投资的;(3)以竞价方式竞价的,实际认购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在其已依相关规则被确定成为投资者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招募方签署《合同》的;(4)实际认购方在与招募方签署《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剩余认购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