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国资委联合召开的“全省司法委托拍卖、变卖改革工作会议” 在我所多功能报告厅举行。此次会议的召开,是为了贯彻落实近日出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鄂高法【2012】292号文),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全省涉诉资产拍卖、变卖统一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共八章四十八条,通过“五统一”的制度,明确了全省司法委托拍卖、变卖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归口管理,即明确由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对外委托工作;二是统一交易平台,明确全省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统一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三是统一信息发布,即司法委托拍卖案件均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公示评估、拍卖信息和结果;四是统一对外委托,即基层法院需要对外委托的案件一律上报至中级法院统一对外委托;五是统一准入、淘汰,即对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机构进行由高、中级法院进行审查准入,有违法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终身不得参与司法拍卖工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继《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在湖北省国资委积极推动涉诉国有资产统一进场交易的基础上,由湖北省高院与湖北省国资委以武汉市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历经一年多的联合调研、多次考察后出台的重要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实施是湖北省司法拍卖制度的重要体制创新,实现了委托拍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相分离,拓展了国有产权交易平台的功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涉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提高司法执行效率,进一步加强源头治腐和廉洁风险防控,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由省国资委副巡视员邓德海主持。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方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简要回顾了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制度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背景,部署了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主要任务。他强调指出,要统一司法委托拍卖、变卖信息的上网发布,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使用和管理;要统一司法拍卖、变卖交易场所建设,全省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变卖,统一进入武汉光谷联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不得搞多个平台;要统一由高、中级法院办理辖区内司法委托拍卖、变卖工作;要统一加强对拍卖机构的监督管理。他还就切实加强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二是要健全机制,强化管理措施;三是要头脑清醒,坚守廉洁底线;四是要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光明介绍了武汉中院自2010年8月开始委托武汉光谷联交所开展涉讼资产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
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张俊芳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背景、制度规范和关键节点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我所董事长、党委书记徐春江在会议上致辞。他指出,此次全省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变卖工作改革在全国司法界和产权界都是一项意义特别重大的改革创新,既是法院司法对外委托机制的改革创新,也是产权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他介绍了光谷联交所在平台基础、功能定位、网点体系、专业队伍、工作基础等五个方面的综合优势,结合我所此前接受武汉市中院司法委托工作运行两年多来的经验,提出了我所及各分支机构下一步承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变卖工作的工作措施。
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副处长苏立言,武汉中院司法鉴定处处长李正国,全省各市州中院司法鉴定部门负责人;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长杨立学、副处长姜功新、产权处副调研员李旋;各市州国资委分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我所副总经理龚波、崔德林,涉讼资产交易部和全省17个市州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