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光谷联交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通过光谷联交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五条 光谷联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条 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向光谷联交所提交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光谷联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光谷联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告知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资产转让项目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其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一)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二)仅变更转让底价的,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或定价依据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三)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光谷联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中止期限由光谷联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经转让方申请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向光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光谷联交所查阅公告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光谷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光谷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光谷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光谷联交所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光谷联交所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受让方产生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光谷联交所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涉及优先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光谷联交所负责竞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活动进行见证。
第二十七条 光谷联交所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其中资产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转让的方式;
(四)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资产交割事项;
(六)生效条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光谷联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转让公告的内容及交易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进行核校。
第五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光谷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光谷联交所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光谷联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条 光谷联交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光谷联交所按照公告要求一次性返还。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光谷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第三十三条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光谷联交所按照约定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六章 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受让方依据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光谷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光谷联交所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光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光谷联交所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形成业务档案,并统一留存、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光谷联交所公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除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交易各方、光谷联交所、中介机构以及各相关方应当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获悉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光谷联交所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争议涉及光谷联交所时,当事方可以向光谷联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的,如发生争议,当事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争议。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本规则所提及的公告期限,以光谷联交所网站发布当日为起始日,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境外国有资产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如涉及外币支付的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适用于光谷联交所及各市州公司,由光谷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光谷联交所相关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报湖北省国资委备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7月26日发布的《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修订)》同时废止。